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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国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的五个显著特点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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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指出,新时代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中国倡议扩大为国际共识,从美好愿景转化为丰富实践,从理念主张发展为科学体系,成为引领时代前进的光辉旗帜。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上。在新时代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定时代背景下,中国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是在伙伴关系外交范畴内,对原有战略伙伴关系的补充和提升。当前,我国已经与二十二个国家以不同形式确立了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

  从确立的形式上看,中老、中巴、中斯、中白、中柬、中缅、中泰、中印尼、中乌、中吉、中塔、中哈、中古、中蒙、中土、中南、中越、中马(马尔代夫)和中肯命运共同体属于正式性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双方在正式外交文件中共同确立了这种关系;中尼、中埃与中马(马来西亚)命运共同体属于非正式性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双方在口头上共同确立了这种关系,仍有待在正式外交文件中予以确认。2024年是我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十一年,推动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也走过了十一年的征程。在这十一年的丰富实践中,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呈现出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我国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但同时更侧重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遍及亚洲、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就国家体量而言,既有印度尼西亚这类地区性大国,也有马尔代夫这类体量较小的国家;就社会制度而言,既有越南、老挝和古巴这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诸多非社会主义国家;就文明形态而言,既有以伊斯兰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也有以佛教和基督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的包容性。同时,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也具有一定的侧重性,目前更侧重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二十二个命运共同体伙伴国中有十七个属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周边国家,其中中南半岛六国和中亚五国都已经成为我国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南亚地区七国中也有四国成为我国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可以说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为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外,我国的二十二个命运共同体伙伴国无一例外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既体现出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实现本国快速发展的强烈愿望,又符合我国将发展中国家视为基础的外交布局,展示了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决心。

  二是我国在推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更为积极主动,但同时也充分尊重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意愿。我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科学体系、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的主倡国和首倡国,在推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往往更为积极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充分尊重对方国家的意愿,不急于求成,不替对方做决定,不断沟通交流,不断释疑解惑,推动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逐步走向确认和深化。中印尼、中乌双边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都充分体现出中国对命运共同体伙伴国意愿的尊重。2022年7月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维多多访华,两国在共同发布的《联合新闻声明》中提出双方“同意确立共建中印尼命运共同体的大方向”,为中印尼两国正式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年11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印尼,两国在《联合声明》中正式提出“共建中印尼命运共同体”,“推动中印尼命运共同体落地走实”,正式拉开了构建中印尼双边命运共同体的序幕。此外,2022年7月,时任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时,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表示“愿与中方探讨构建乌中命运共同体的途径和内涵”;同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乌兹别克斯坦,两国在《联合声明》中提出将“在双边层面践行命运共同体”;2024年1月,米尔济约耶夫访华,中乌在《联合声明》中正式提出“推动构建中乌命运共同体”,从而开启了两国友好合作的新篇章。

  三是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立足于双边层面,但同时其合作也扩展到地区和全球层面。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属于双边合作,这种双边合作也会扩展到地区和全球层面,双方就地区和全球层面的事务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地区层面的合作上,我国与东南亚地区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重点涉及稳定南海局势、加强中国—东盟合作以及澜湄合作等,中巴命运共同体和中乌命运共同体的合作中都涉及了阿富汗问题,我国与中亚地区的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则普遍强调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和“亚信”会议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在全球层面的合作上,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都主张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都支持我国提出的全球性倡议,都同意加强在这些全球性倡议中的合作。

  四是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较为全面,但同时也各有其特点和侧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努力目标,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也可相对应分为政治合作、安全合作、经济合作、人文合作与生态合作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合作一体协调开展,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同时,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自身特点出发,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也各有其特点和侧重,例如中老命运共同体强调要加强减贫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中柬命运共同体合作“五大板块”中专门强调了“民生合作”这一项,中印尼命运共同体特别突出海上领域的合作。

  五是我国坚持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高标准合作,但同时也兼容合作水平的差异性。我国与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合作属于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加紧密、全面与深入的双边合作,我国在推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也致力于达到这种合作水平。但如果以这种高标准统一严格要求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和双边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则将会对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的推进起到限制作用。因此,我国在坚持高标准合作引领的同时,也兼容命运共同体伙伴国合作水平的差异性。从合作水平上看,我国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较为完善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包括中老、中巴与中柬这三对命运共同体。第二个层级是较高水平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具体包括中缅、中泰、中印尼、中哈、中乌、中吉、中塔、中土、中古、中蒙、中南、中越、中马(马尔代夫)与中肯这十四对命运共同体。第三个层级是有待进一步确认的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以中斯、中白、中尼、中埃与中马(马来西亚)这五对命运共同体最具代表性。这三个层级的命运共同体各有其不同的合作目标和预期,三者之间有序推进、良性发展。

  展望未来,中国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将在积极稳健的主基调下大踏步前进,我国命运共同体伙伴国的数量将继续增加,双边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合作内涵将不断扩展和深化。双边命运共同体外交将持续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意义得到进一步提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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